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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宁学院关于在选拔干部民主推荐工作中治理拉票行为的纪律规定
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 2018-06-12浏览次数:

为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,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,确保民主推荐工作健康顺利进行,现就认真治理拉票行为作如下规定:

一、在民主推荐过程中,凡是通过宴请、送礼、安排消费活动、打电话、发短信、当面拜访等形式,或委托、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,或通过举办同学、同乡、同事、战友等联谊活动,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,均属拉票行为,必须坚决禁止。

二、对核查属实有拉票行为的人员,给予严肃处理。民主推荐前发现并查实拉票的,取消报名和被推荐资格;选拔工作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,取消考察或任用资格。同时,要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,作为今后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。情节严重的,先免去现职或责令辞职,再根据情况作出调整、降职等组织处理。受到组织处理的,两年内不得提拔。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,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。

三、参与、帮助他人拉票的,同样属于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,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组织处理。对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,收受拉票人礼品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,也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。

四、干部群众可通过举报电话或其他渠道,举报拉票行为。

五、建立反映拉票问题的专办制度,接到群众举报,要从快从严办理、认真查实问题。凡是情节比较具体、线索比较清楚的举报件,要限时办理。每个查核件都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,举报查核情况报告要由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署名。不核查或不认真核查、敷衍塞责的,要对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批评和处理。

举报电话:3196026 15206755567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共济宁学院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8年611